词条: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

觅法词典
第五十九条  
下列民事行为,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:
    (一)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;
    (二)显失公平的。
    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。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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